我省确定劳模帮扶资金发放细则
- 来源:《湖南工人报》 时间:09年09月18日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湖南工会网9月18日讯(记者 何爱华)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的光辉岁月,铭刻着各行各业劳动模范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卓越贡献。近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我省已敲定全国、省部级劳模帮扶资金发放细则和国庆走访慰问活动安排。同时按全总要求,国庆前夕为每位全国劳模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根据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帮扶资金发放和国庆走访慰问劳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次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以各地职工工资水平为主要依据,在保障各地标准适度增长并控制合理差距的前提下,对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职工全国劳模按区域以所列收入标准线进行实际收入补差:长沙2400元/月,株洲、省直(省产业)2200元/月,常德、郴州、张家界2100元/月,湘潭、衡阳、自治州、永州、娄底2000元/月,岳阳、益阳、邵阳、怀化1900元/月,由各地按省总核定的人员和标准按实发放。农民全国劳模中,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因病、因灾造成当年负收入且生活困难的三类人员,由各地参考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线,在分配资金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
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除用于解决全国劳模因本人或家属患病、下岗和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外,还将在国庆和春节前夕,分两次向每位全国劳模发放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人次;国庆前夕为每位全国劳模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为患有尘肺病的10位全国劳模提供1.5万元/人治疗费用并给予5000元/人生活补助。
今年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区域调整为1550元/月至2000元/月的发放指导线,由各地根据所分配的资金总额确定本区域的具体标准线,按实发放到人。
全国、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继续向重病劳模,患有慢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老劳模倾斜。对年内去世的属于低补对象的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到劳模去世的当月;对年内去世的全国劳模,向其家属发放国庆慰问金。
《通知》要求,两级劳模1-9月份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全国劳模国庆慰问金要于国庆节前发放到劳模手中;两级劳模10-12月份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于12月份发放;两级劳模的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原则上结合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发放工作纪律,工会劳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经费审查机构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杜绝资金留存、漏发、挪用、冒领、账实不符、混用或随意扩大发放范围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