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规范用人单位违法处罚
- 来源:《湖南工人报》 时间:10年08月30日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湖南工会网综合 针对单位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对该单位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到底该罚500元,还是2000元?到底罚多少,这也是个问题。
8月2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分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档处罚。
该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人社部门将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梳理为10类共147项。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类违法行为16项,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类违法行为21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招聘人才类违法行为23项,劳务派遣类违法行为19项,劳动管理用工类违法行为11项,使用童工类违法行为4项,工资支付类违法行为9项,社会保险类违法行为12项,抗拒执法类违法行为6项。每项都按较轻、一般、严重三大类确定了相应处罚额度。
以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新的基准规定,人数在5人以下,认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每人500~800元;5人以上10人以下,为一般违法行为,按每人800~1550元的标准处罚;10人以上被列为严重违法行为,按每人1550~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不仅是裁量权的空间被压缩,行政执法中的权力也有明确限制。另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根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修改后,报分管负责人签署,然后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印章,由监察员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