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
- 来源:《湖南日报》 时间:10年01月05日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湖南省人大民族工作近年来成效显著,31部现行有效民族法规有力助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民族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了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湖南省人大民族工作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湖南省共有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68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32%,居全国第6位。民族地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8%,包括一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3个享受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99个民族乡。
刘莲玉介绍,民族法制建设是人大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省民族法制建设在维护自治权、经济立法、保护文化遗产3方面成效显著。落实自治权是一个重点,截至2008年,“一州七县”自治条例的修改任务全部完成。我省还对民族地区共批准了9部经济方面的单行条例,着重规范了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内容,促进了财政投入不断加大,配套资金依法减免,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特色经济迅速发展。如批准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这一全省首个对村级公路进行规范的地方法规,解决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养护资金缺乏、管理养护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是民族立法的灵魂。”刘莲玉表示,为了挖掘、保护、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我省先后批准了一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自然风景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首个自治州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要把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汇集各方力量保护民间文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在土家医药苗医药纳入医保范围、从业人员标准认定、实行传承人制度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为保障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还高度重视民族监督工作。刘莲玉告诉记者,2008年11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情况的报告。为了落实审议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如从2009年开始,“一法两规定”列入“五五”普法计划。二是推动了我省制定实施国务院若干规定细则的进程。三是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如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对民族地区通村公路建设的补助从12万元/公里提高到15万元/公里。四是加大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如将民族地区贫困村全部列入“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缺粮贫困林农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五是加快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如2008年省财政设立“民族团结教育项目”专项资金,2009年新增湖南工学院为民族预科办学学校。六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如对到艰苦边远民族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2级。
刘莲玉说,2009年5月,我省启动了民族团结进步行动,12家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共20余名记者集中上稿百余篇,多形式、多视角地展示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全省民族地区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突出把握了行动的实践性、群众性和时代性。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根据富民强省进程,陆续确立系列民生主题,督促解决民族地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保全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